高新技能企业证书查询

时间:2023-12-18 发布:建筑型材

  国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要要点扶持的高新技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令》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要要点扶持的高新技能企业,是指具有中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归于《国家要点支撑的高新技能领域》规则的规模;(二)研讨开发费用占出售的收益的份额不低于规则份额;(三)高新技能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份额不低于规则份额;(四)科学技能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份额不低于规则份额;(五)高新技能企业确定处理办法规则的其他条件。《国家要点支撑的高新技能领域》和高新技能企业确定处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分商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3、《高新技能企业确定处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处理部分同本级财政、税务部分组成本地区高新技能企业确定处理组织(以下称确定组织)。确定组织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分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任部分。确定组织主要职责为:(一)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能企业确定作业,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能企业确定处理作业报告;(二)担任将确定后的高新技能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对经过存案的企业颁布高新技能企业证书;(三)担任遴选参加确定作业的评定专家(包含技能专家和财政专家),并加强监督处理;(四)担任对已确定公司进行监督查看,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请求及有关告发等事项,执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主张;(五)完结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作业。”

  处理时刻: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在外)